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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获政府补助 买固定资产 营利事业可分年缴税
时间Mon Nov 1 19:44:11 2004
获政府补助 买固定资产 营利事业可分年缴税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专案补助款,可以免在取得年度
即例入所得课税,自即日起,这项补助款可按所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的耐用年限,分年摊
列所得缴税。
财政部这项规定,将可使领取政府专案补助款购建折旧性资产的企业,免於因为集中在领
取年度一次课税,致使补助款扣缴25%所得税後,产生购置折旧性资产金额不足的情形。
财政部并已发布该部86年7月12日台财税第861906345号函中有关「合作社 (场)接受政府
补助购建固定资产之经费,应列入该社 (场)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
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的规定,及80年12月22日台财税第800737648号函,自本令发
布日起停止适用。但在财政部重新发布新的函令之前,已确定案件亦不再变更。
财政部最近检讨有关企业接受政府补助款的课税规定,并作成以下解释:一、企业接受政
府补助奖励的经费,应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二、企业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的专案计画补助奖励,得按所购建
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计提折旧的耐用年数,分年平均认列收入,计算营利事业所得额
课税。同时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或增置扩充设备,应依所得税法第51条规定提列折旧,以费
用列支。
财政部说,所得税法对企业取自政府的补助款并无免税规定,企业取得政府各项补助款均
应列入营利事业所得额申报课税。
财政部在86年发布一项针对合作社取自政府专案补助款的课税命令,规定这类补助款,企
业应在取得年度即报缴所得税。但因若属主管机关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经费,补助款全部
列入取得年度收入课徵25%所得税结果,将使当年购置资产的补助金额减少,对企业调度
资金带来影响。
内政部因此向财政部建议,政府购建折旧性资产的补助款,认列收入的时点应参照财务会
计准则公报第29号「政府辅助之会计处理准则」规定办理。依据该开公报,与折旧性资产
有关的政府补助款,应列为递延收入,按折旧性资产的耐用年数分期认列收入。
财政部研究认为,财会准则公报符合所得税法精神,且可缩短财务会计准则与税务法令的
差距,因此同意参照公报规定,重行核释营利事业接受政府购建折旧性固定资产专案补助
款的认列方式,并自即日起施行。
【2004/11/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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