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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权证课税案 国税局要上诉
时间Sat Oct 30 07:47:38 2004
权证课税案 国税局要上诉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首宗认购权证行政救济案台北市国税局败诉後,财政部赋税署昨(29)日表示,无法因个
案判决败诉就与券商协商,做出与税法规定不合的处分,国税局会依法提起上诉。
赋税署表示,券商买卖认购权证(或标的股票)所得与损失不并计损益,是根据所得税法
规定「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损失亦不得减除」,并未针对不同情况而有适用的
区分。
换句话说,不论独立交易或非独立交易、主要交易或附属交易、投资行为或避险行为等,
只要是「证券」交易的损益,都适用前述「证交所得免税、证交损失也不得减除」的规定
。
赋税署表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基於「收入成本配合」会计原则做出的判决,认为券
商避险操作非属「独立交易」,收取的权利金可扣除证交损失後才课税,显与现行税法规
定不合。
行政法院初判做出有利原告大华证券的判决後,券商大受激励,希望与财部重启协商大门
,赋税署昨天指出,基於租税法定主义,台北市国税局对此判决,会依法提起上诉,财政
部不会因个案判决,就与券商协商,做出与法不合的处分。
【2004/10/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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