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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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专利权作价供研发 可减税
时间Thu Oct 28 10:30:3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修正完成「公司研发与人才培训支出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明定自今年元月起
,以专利权等作为股本或出资额者,如专供研发使用,将可列入投资抵减税额,享受减税
优惠。
财政部是依据去年行政院财经协调会第四次会议结论要求,重新检讨研发投资抵减办法及
审查要点,并朝向同时列举可抵减项目及不可抵减项目方向,以避免税捐机关与企业在投
资抵减项目上产生认定不一的争议。
这次公司研究与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适用投资抵减办法审查要点中,主要的修正重点包括
:
一、明确规范本国公司投资於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应以台湾地区为限。公司所研发
的产品、技术应专供公司自行使用,公司研发的产品或技术供他人制造、使用者,必须取
得合理的权利金或其他合理报酬,否则将不得抵税。
二、规定公司依客户要求的规格、图面、样品进行的测试制模等或就其现有产品应客户要
求,进行修正、补强後量产,系属量产前的准备,并不适用研究发展投资抵减范围,不可
以抵税。
三、明确规范有设计、研发等事实的代工公司(ODM),亦可适用研究发展支出投资抵减
。公司生产单位改进生产技术或改善制程亦得列报投资抵减税额。
四、明定政府对公司研究与发展的补助款,应自该公司研究发展支出金额中扣除後,再以
余额列报研发费用的投资抵减额。
五、投抵办法中所指前二年度研发经费或人才培训经费平均数,是指公司申报抵减年度前
连续二课税年度,经税捐机关核定准予适用投资抵减的研究发展支出金额,或人才培训支
出金额的平均数。「二课税年度」则是指含括24个月的完整二课税年度,未达24个月者,
应无超过部分得按50%抵减的适用。
财政部表示,新修正的研发费用投抵办法审查要点自93年度所得税申报案件开始适用,也
就是明年企业要申报93年的研发或人才培训支出费用时,税捐机关即得以修正後的审查要
点查核企业研发费用抵税的申报案件,并享有其中优惠。
【2004/10/28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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