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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移转订价系列(二)认识移转订价
时间Tue Oct 26 08:07:24 2004
移转订价系列(二)认识移转订价
文/张丰淦
所谓移转订价,是指透过关系人间交易,使其收入、费用或损失形成重分配效果,并造成
彼此间税负的移转。
由於各国税制的差异,跨国企业可透过财务规划技术,将所得从高税率国家移转到免税或
低税率国家,从而达到全球税负最小化目的,而移转订价策略,常为主要的规划工具之一
。由於跨国企业人为操纵订价的行为,可能产生重大的所得移转结果,进而影响各课税国
家的税收与课税公平性,因此,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跨国企业间的移转订价策略。
财政部为使徵纳双方能有所遵循,财政部又於今年10月8日预告「营利事业所得税不合常
规移转订价查核准则」以补充查核准则第114条之1的内容,共计36个条文。值得注意的是
,根据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22条规定,要求营利事业申报时应就关系人交易的金额、性质
及移转订价方法於申报书内加以揭露且营利事业同时应依规定备妥移转订价报告。
以下就常规交易价格的决定举例说明此次移转订价查核准则验证过程:(一)假设 A与B
互为关系人,其间进行之交易目前系以价格X进行,价格 X是否合於常规交易将取决於「
可比较未受控交易价格」的搜寻结果。(二)所谓「可比较未受控交易价格」即非关系人
於可比较情况下从事可比较交易所产生的可能价格,而这些可能价格,则形成一个价格区
间Y。在挑选可比较交易後,尚应考量并调整各种可能影响价格或利润的因素,例如交易
标的资产或服务之特性、执行之功能、契约条款、承担之风险、经济及市场状况及商业策
略等。(三)可比较交易价格去除可能影响价格或利润因素後,运用统计学上之方法选取
其第二十五百分位数至第七十五百分位数区间做为常规交易范围。(四)若价格 X落在常
规交易范围之外者,应采移转订价查核准则第7条第5款规定做调整,亦即按常规交易范围
之中位数调整其交易结果。
本文日後将陆续介绍移转订价相关的条文、名词定义、各别交易原则方法及预先订价协议
等议题,并配以实例加以说明,使厂商面临移转订价的课题时,能有所依归并采取适当的
因应之道。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刊登)
【2004/10/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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