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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继承人即赠与人时 得解除赠与契约
时间Tue Oct 26 08:02:31 2004
文/林杰儿
案例
汪老先生与太太结缡逾40载,感情历久弥坚。年轻时虽然也会因为意见不合而偶有争执,
经过长期的相处、磨合,步入人生暮年的两人,益发成为彼此生命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柱
。每天总会携手漫步在住家附近的河堤,羡煞不少街坊邻居。
某天傍晚,汪老先生因为自己最近身体状况较差、又感念妻子一直的付出,而想将自己名
下的三笔土地移转给小他几岁的汪老太太。
不过,後来考虑到汪老太太既为受赠人也是继承人,怕有债务免除会被课徵赠与税,因此
又向户政机关提出撤销赠与契约。
不料,天有不测风云,这三笔土地的所有权移转登记还没办妥,汪老先生就因突然的心肌
梗塞而撒手人寰。汪老太太遭逢剧变,在子女的协助下,打算先办理继承登记,再进行土
地移转。
然而如此一来,汪老太太即同时具有赠与人、受赠人的身分,税局人员认为「自己对自己
无法使法律行为有效成立」,因此否准汪老太太的撤销申请,须缴纳赠与税。
不过,基於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官根据汪老夫妇当时共同出具的撤销赠与契约中,确认双
方确已合意解除赠与,由於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继承人中之一人同时为赠与人时,不得合
意解除契约,」且此一法律行为也无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因此判决认为汪老太太申
请撤销赠与税申报,於法并无不合。
解析
参考最高法院第2664号判例,若被继承人与受赠人成立契约後,在完成移转登记前即死亡
,则被继承人对该赠与财产仍有完全的权利义务(包括完成移转登记使受赠人取得所有权
),而此权利义务於继承开始时应由继承人承受。
因此,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但受赠人的继承人则可请求就该赠与财产办理移转登记,只
要赠与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人双方达成合意即可。
再者,假设税局「自己对自己无法使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说法无误,则本案中既为受赠
人又为赠与人(同时也是债权人又为债务人)的汪老太太,将面临继承取得的土地无法有
效移转给受赠人的结果,明显有违常情。因此,基於私法自治的精神,行政法院裁准汪老
太太提出撤销赠与税申报的申请。
(资料来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诉字第2362号)
【2004/10/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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