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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风灾损失勘验 30日内提出
时间Tue Oct 26 07:59:48 2004
风灾损失勘验 30日内提出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民众如因纳坦台风而造成灾情,必须把握灾害损失申请勘验期限,并保留损失单据,明年
就可以申报减免所得税等相关税捐。
所得税部分,受灾户须在灾害发生後30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管辖国税局
分局或稽徵所派员勘查,年度综合所得税或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即可列报灾害损
失。若灾区内工厂或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分属不同县市,可向工厂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捐机
关就近申请派员勘查。
财政部指出,综所税灾害损失总金额在15万元以下,营所税灾害总金额在150万元以下,
稽徵机关可直接书面审核,不必实地勘验。
营业税部分,小规模营业人受灾无法营业者,可样管辖国税局申请扣除未营业天数後查定
营业税。
民众的汽、机车(151c.c以上)泡水受损需修复才能使用,或完全不能再使用时,须先向
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并自灾害发生日起一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的证明文
件,向税捐机关申请退还自灾害日起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
【2004/10/26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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