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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税务开答》小规模营业人 依查定税额扣减
时间Mon Oct 25 08:51:23 2004
税务开答》小规模营业人 依查定税额扣减
文/罗美娟
潭子杨小姐问:小规模营业人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进项凭证,应如何办理扣减营业税额?
中区国税局台中县分局答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25条规定「…查定计算营业
税额之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凭证,并依规定申报者
,主管稽徵机关应按其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但查定税额未达起徵点者,不
适用之。前项税额10%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
小规模营业人,如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商号名称、统一编号、地
址及营业税额之凭证,除同法第19条第1项规定不得扣抵者外,应於每年1月、4月、7月、
10月的5日前,申报上一季各月凭证,以便依照同法第25条规定按其进项税额10%,在查定
税额内扣减之。
另营业人若向台湾菸酒公司购买营业上使用的菸酒产品,依财政部规定得以该公司编制之
「小规模营业人向台湾菸酒公司进货之统一发票明细表」,代替进项凭证扣抵联申报扣减
查定税额。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4-25291040转321罗美娟)
【2004/10/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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