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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关税之适用
时间Fri Oct 22 07:44:08 2004
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免关税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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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东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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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
~易卜生
近年来,不仅全球经济快速转型,我国经济也正面临国际化的种种挑战,政府为了提昇产
业自动化及品质,提供多项租税优惠措施。其中,对於部分特定事业自国外输入供自用之
机器、设备,给予免徵、或分期缴纳关税之优待。特定事业包括:
一、 加工出口区内事业,免徵。
二、 符合工厂管理规定之制造业及技术服务业,为开发新产品、改良品质、提高生产力
、节约能源、促进废物利用或改进制造方法,输入属「海关进口税则」第84章、第85章及
第90章规定品项、且国内无产制之机器设备及专供研究实验、或品质检验之仪器设备者(
包括核子反应器、锅炉、机器及机械用具等,及其相关零件与附件,详细内容请参阅财政
部关政司网站),免徵。
三、 科学工业,属国内无产制者免徵。
四、 参与重大公共建设之民间机构,供兴建用、且国内无产制免徵;供兴建用、且国内
已制造供应者及供营运用者,为分期缴纳,自开始营运之日起届满一年後,以一个月为一
期,最多分60期缴纳,每期应缴纳之金额不得低於新台币100万元。
五、 自由贸易港区事业,免徵。
符合前段第二款所述机器、仪器设备,其於税则中所增注免徵关税的优惠,原於我国加入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入会谈判中,因为遭欧盟质疑有补贴之嫌,而於91年1月1日起废
除。然为了振兴国内传统产业、及消除科学工业园区及加工出口区内外厂商间的租税差异
,又於92年6月13日恢复施行,惟增注部分略有修改。
此外,前段第二款所谓「技术服务业」,系指制造业相关技术服务业。故申请人应注意事
业本身的行业是否符合税则增注定义。工业局审查时,会依照事业之行业是否属其管辖范
围,且确实为「工厂管理辅导法」规定下的制造业及其相关技术服务业,进行实质审查。
大致上,申请人可依行政院主计处第三局於90年1月第七次修订的「行业标准」分类检视
,故建议申请人申请时,对本身适用资格认定,宜先行询问工业局负责管辖各组意见,以
免因行业不符遭工业局否准。
另一项特别之处,为自民国90年3月14日「工厂管理辅导法」公布後,工厂设立登记,采
行较为简便方式,除另有其它法律规定,设厂应经工业局许可、或中央主管机关有公告应
经其许可者(目前实务尚无此前两项之情形),否则仅需於设厂後申请登记即可,有别於
旧法「工厂设立登记规则」许可、设厂、登记三阶段程序。
虽然於工业局制式申请进口国内尚未制造的机器设备证明申请表格中,「工厂登记许可」
足以证明申请人资格,惟於旧法施行时所取得工厂登记许可,迄今若无特别申请延长,应
已逾期失效。至於现行「工厂管理辅导法」,实务上尚无核发工厂登记许可文件,而就一
般事业投资设厂之行为,於设厂前大都会先行进口机器设备,再行安装设厂,然後才能取
得工厂登记证。在此情形下,仅能以「营利事业登记证」来佐证申请人资格。若营利事业
登记证仍在申请中即进口机器设备,工业局将因无法确认申请人行业别,而无法核发进口
国内尚未制造机器设备证明书,申请人於规划时应加以注意。
有关科学工业优惠,主要目的是为了弭平科学园区、加工出口区内外租税差异,增加区外
高科技厂商投资意愿,以提高科学工业竞争力。不过,依规定,科学工业门槛较高,申请
人应与其它相关免徵关税规定综览比较,选择适当方案,以求简化申请流程。
至於自由贸易港区事业免徵关税部分,若依该条例第7条规定,由管制区域外私有土地管
理机关、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设自由贸易港区时,於取得港区营运许可前,为建设区内基
础建设而进口的机器及设备,将因其尚非属自由贸易港区事业(逻辑上,自由贸易港区取
得营运许可後,自由港区事业才得以申设),於适用时,将会有所争议。故是否应由主管
机关或港区协调单位进行相关法规修订或函释的推动,实值得加以讨论。
综而言之,事业在实际申请免徵关税时,应配合公司设立、设厂时程,同时考量进口机器
设备时点与其相关租税优惠规定,审慎规划,才能从相关租税优惠规定中获得实质效益。
(作者是资诚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五刊登。)
【2004/10/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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