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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平衡税反倾销税 课满五年停徵
时间Fri Oct 22 07:40:43 2004
平衡税反倾销税 课满五年停徵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修正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明订平衡税或反倾销税课徵之日起满五年,
应停止课徵,但经调查认定补贴或倾销及损害将因停止课徵而继续或再发生者,可以重新
起算再课徵五年。
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自73年7月3日订定并发布实施以来,已经超过20年。期间
曾在83年间做过部分修正,90年为配合我国加入WTO,参照1994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6条
执行协定及补贴暨平衡措施协定,再做过一次修正至今。
财政部表示,由於国际贸易情况已经不同,平衡税与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也有重行修订
的必要,此次修正幅度极大,牵动的条文多达37个条文。财政部表示,其目的在使平衡税
与反倾销税课徵机制,能对国内产业带来更完整的保障,防止国外货品低价倾销,危害我
国产业发展。
这次修正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的主要的修正重点包括:
一、依反倾销协定规定,订定反倾销案件在进行调查前,财政部应先通知输出国政府或其
代表。
二、明订临时课徵的平衡税或反倾销税,不得在进行调查後的60日内为之,其课徵期间最
长为四个月; 临时课徵的反倾销税如经占涉案贸易额相当比例的国外出口商请求者,其课
徵期间最长为六个月。
三、倾销差额的计算参采欧联反倾销法规定,增订较常见的影响价格因素如「规费」、「
交易折扣」等以符合公平、明确原则。同时若价格比较涉及货币兑汇时,若在远期市场销
售外国货币系与涉案出口销售直接有关者,应以远期汇率为准。
四、新增:经济部为进行第44条及第45条有关停止或变更平衡税或反倾销税,损害中华民
国产业是否可能继续或再发生的调查审议时,应综合考量下列因素包括: 进口量是否将继
续或再度增加; 进口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影响国内同类货物市场价格;进口是否可能继续或
再度损害国内企业。
【2004/10/2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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