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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致远专栏》信托课税三大原则
时间Wed Oct 20 10:25:39 2004
致远专栏》信托课税三大原则
■ 许祺昌、廖庭琏
所谓「信托」,即「委托人」将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代为管理、投资或处分财产,并将
信托财产的孳息或所有权交由「委托人」所指定的「受益人」享有。
一、信托导管理论:信托财产及利益的相关租税效果直接归属於「受益人」负担。
在信托架构中,「受托人」就像是导管,将「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孳息利益引导
流向「受益人」本身,故信托利益的所得性质及租税待遇,均不因透过受托人转交予受益
人而有所不同,例如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而有证券交易所得,虽由受托人分配给受益人,
但对受益人而言,此受配利益仍属免纳所得税的证券交易所得,而未改变该利益的原本租
税待遇。
二、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的赠与行为,应由委托人课徵赠与税,或
由受益人课徵所得税。
(一) 一般赠与行为:赠与人为个人,依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赠与人须课徵赠与税,受
赠人依所得税法第4条第1项第17款规定,受赠的财产免纳所得税;赠与人为营利事业,因
营利事业非遗赠税法课税主体,故无须课徵赠与税,而受赠人依前条所得税法但书规定,
应计入所得课徵所得税。
(二) 他益信托成立时:实质上属委托人对受益人赠与,视为赠与行为,故租税课徵情
形与一般赠与相同,即委托人为个人时,由委托人课徵赠与税,委托人为营利事业时,由
受益人课徵所得税。
三、他益信托的赠与价值采折现观念计算,即信托财产时价等於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
息折现值合计数。
由於他益信托课徵赠与税时点系於信托契约成立时,惟受益人系於信托契约期间或结束後
方取得信托利益,此时取得信托利益的时点与课税时点不同,故系以「折现」观念计算赠
与价值,而信托财产时价等於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之合计数。兹将遗赠税法
第10条之2所规定计算信托利益的方式说明如下:
(一)全部他益:信托财产时价。
(二)本金他益:依信托财产时价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三)孳息他益:若孳息为固定利息者,其价值则为每年享有利息按一定利率折现计算价
值;若孳息不固定者,因信托财产时价等於未来本金折现值与未来孳息折现值的合计数,
故以信托财产的时价减除未来本金折现值,以求得未来孳息的折现数即为赠与价值。
(四)信托利益为未来定额给付者,以所能享有利益数额,折现计算赠与价值。
(作者许祺昌是致远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廖庭琏是致远会计师事务所副理。本专栏每周
三刊登)
【2004/10/2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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