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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经济]银行会员徵信准则 会计师炮轰
时间Wed Oct 20 10:19:24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银行公会日前通过「银行会员徵信准则」,明定「被惩戒处分停止执行业务两月以上、两
年以下的会计师,其签发的财报自惩戒日起五年内不予采用」,引发会计师不满,认为这
项规定构成联合行为,有妨碍公平竞争之嫌。
会计师全联会为此卯上银行公会,并在日前向公平会提请解释。一名会计师指出,公平会
的解释,如果确定构成联合行为,而有公平法所规定「有限制竞争或妨碍公平竞争之虞者
」,银行公会即应修正或废止徵信准则中的这项规定。
会计师公会这项罕见的回应动作,主要是针对银行公会理监事会在8月底通过的徵信准则
修正案中,明确规范「会计师受会计师法或证交法处以停业或停签业务者,其签发的财报
查核报告自处分日起五年内不予采用」所做的一记反击。当时由於博达案的後续冲击,公
会接获许多会计师反应,银行对於「有纪录」的会计师,采取了不同标准的审查原则。
「犯错、有过失的会计师,已受到相关法规的处分,两年内都不能签发企业的财报查核报
告,」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长薛明玲指出,银行公会规定受惩戒会计师签发的财报五年
内都不予采用,除了是变相加重对会计师的处分,真正受到冲击的还是企业本身,「要借
钱的是企业,不是会计师」。
实务上,企业融资时提供的财报资料,若属前述因签证会计师因素而不被接受,为求顺利
取得授信,只能采取更换会计师一途,「但公司也会因此受到许多不必要的困扰。」
他强调,银行公会固然有权对其内部会员的徵信准则进行规范,但若基於中立与持平的角
度而言,签发财报不予采用的「期间」,是否适宜在法令规范的两年之外,再延长三年,
仍有待拿捏。
会计师公会指出,银行公会要求全体会员「对受惩戒会计师签发财报,五年内不予采用」
的做法,已超乎会计师法规定,更是以联合行为,对受惩戒处分期满的会计师,仍加以限
制并妨碍业务上的公平竞争,明显抵触公平交易法。在公平会函释确定违法後,将积极建
请银行公会修正或废止徵信准则相关规定。
【2004/10/2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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