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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经济]大陆人民继承遗产 三年内申报
时间Tue Oct 19 21:46:19 2004
■ 台北讯
东势镇王小姐问: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时,其遗产税应於何时申报?申报程序为何?
中区国税局台中县分局答覆:
(一)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应於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
所之法院为继承之表示;逾期视为抛弃其继承权。
(二)被继承人死亡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被继
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
(三)如果有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者,应於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为继承表
示之日起二个月内,向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国税局以书面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但该继承案件有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者,仍应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依法办
理申报。
(四)前项应申报遗产税之财产,已经由大陆地区以外之纳税义务人申报或经国税局依规
定迳行核定者,不必再办理申报。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何04-25291040转411秀美小姐)
【2004/10/1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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