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cs (≧▽≦b)
看板tax
标题[联合]张钊:并购大陆企业 留意相关条例
时间Tue Oct 19 21:41:32 2004
张钊:并购大陆企业 留意相关条例
■ 记者李娟萍、林安妮/台北报导
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上海分所合夥律师张钊昨(18)日指出,在大陆进行并购时,交易结
构的设计,应减少或避免大陆政府审批环节,最好在境外设立专门控股公司,作为并购活
动的主体,可以增加退出时的灵活性。
张钊是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博士,他在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举行的「
2004年前进大陆、法律後盾」研讨会中,以「并购在大陆─机遇与挑战」为题,说明大陆
的并购法令及实务。
张钊表示,大陆对台商投资一贯采取支持与鼓励的态度,自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相关立
法,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条件。除赋予台商其他外商投资的所有政策优惠外,各地政府也
提出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促进了台商在大陆的迅速发展。
张钊分析,大陆将在年底全面开放服务业市场,「并购」能帮助外商在短时间内备齐重兵
、通路,抢攻市场占有率。不过,大多数台商习惯做「独门」生意,从生产制造到终端销
售都信奉自己来,因此还不习惯在资本市场上操作「并购」。
不过,他形容,在大陆从事并购活动是一个「痛苦的过程」。特别是大陆法律多半充斥着
「谁从外国来谁就是洪水猛兽」以及「保护小股东」「保护职工权益」等思维,这些均不
利外商在大陆从事并购活动。
张钊说,在大陆收购国有企业必须先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转让价格也不得
低於评估价格的90%;此外该笔收购还必须在地方「产权交易所」完全挂牌交易,但由於
各地「产权交易所」程序制定均大不同,因此常予人「过程混乱」感觉。
随着大陆法制环境的进步,并购行为在大陆的机会已日益成熟,外国投资者及台商收购境
内企业时,张钊建议,应特别注意2003年并购条例,这是很重要目前针对大陆并购的法规
。
在此一规定之中,并购分为股权并购及资产并购。前者是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
投资企业 (又称为境内公司)的股东的股权,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外
国投资者协议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後者是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
张钊建议,外商及台商收购大陆境内公司,应注意以下事项:1.并购活动应符合外商投资
产业指导目录,大陆目前最担心国有财产流失,因此,在2003年并购条例规定,拟转让的
股权和拟出售的资力,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不管是否国有,禁止以明显低於评估结果的
价格,转让股权出售资产。2.对债权人的保护,公告,且债权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应担保。
3.职工安置计画是审批文件之一。必须妥善处理,否则易产生职工暴动。4.付款:对价支
付手段多样化,一般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後三个月付清等。
【2004/10/19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72.10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