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ggi (在神面前承诺过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若超过核课期间~~??
时间Mon Oct 18 23:27:16 2004
※ 引述《comato (comato)》之铭言:
: 课堂上...老师问""收到补税单..该怎麽办""??
: 老师针对这问题...做了很多详解哩...
: 但在""核课期间""...有一点我不太懂...想问问大家~~~
: 就是..补税单..必需在""核课期间内..合法送达纳税义务人手里""...
: 亦..国税局或税捐机关可以用任何方法..将补税单送交至纳税义务人手里..
: 问题~~
: 请问..如果纳税义务人出国((不在国内))..那他一定收不到补税单呀...
: 亦即..他可能出国很久都没有回国~~那万一在这期间他有补税单...
: 但他不在国内..而等他回到国内时..核课期间己过...请问这笔税款...??
: 还要付吗@"@?? 核课期间~~5 or 7年...而纳税义务人出国七年後才回来..
: 是否就不用补课税了???不懂耶~~~
: 那如果真的是不用补课税了..那如果每个人都用这方法...而出国...
: 请问国税局或税捐机关...可以处罚这样的人吗@"@??
: 请懂的人...为我解答一下..谢谢...疑惑好久=0=||
不一定要向本人送达,可以向其父母,配偶,其住所之大厦管理员....
反正税捐单位一定要合法取证才行!
送达方式:依税捐稽徵法
第二节 送达
第十八条
税捐稽徵机关为稽徵税捐所发之各种文书,应受送达人拒绝收受者,税捐稽徵机关
得将文书寄存送达地之自治或警察机关,并作成送达通知书,黏贴於应受送达人之
住所、居所、事务所或营业所门首,以为送达。
应受送达人行踪不明,致文书无法送达者,税捐稽徵机关应先向户籍机关查明;如
无着落时,应由税捐稽徵机关保管应送达之文书,而於其牌示处黏贴,并於新闻纸
登载公告,晓示应受送达人,应随时向其领取。
前项公示送达,自将公告黏贴牌示处并自登载新闻纸之日起经二十日,发生送达效
力。
缴纳税捐之文书,税捐稽徵机关,应於该文书所载开始缴纳税捐日期前送达。
第十九条
为稽徵税捐所发之各种文书,得向纳税义务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经理人或管理人
以为送达;应受送达人在服役中者,得向其父母或配偶以为送达;无父母或配偶者
,得委托服役单位代为送达。
为稽徵土地税或房屋税所发之各种文书,得以使用人为应受送达人。
对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为送达者,其效力及於全体。
参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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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1.74.122.117
1F:推 comato:SOGA...谢谢...了改^^ 220.142.108.103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