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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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依法提出行政救济 得先缴纳一半税款
时间Fri Oct 15 10:27:53 2004
■ 记者林政锋/高雄报导
纳税人不服税捐处分,就算已经依法提起行政救济时,如果没有对复查决定的应纳税额先
缴纳半数就提起诉愿者;其未缴纳的应纳税额仍应移送执行。
高雄市税捐处主任秘书陈财源说,很多纳税人经常误以为对核定税款的处分不服,既然已
经依法提起复查、诉愿、行政诉讼等救济程序,应走完最终救济程序後,才需缴纳应纳税
款,这是对税法的误解。
陈财源指出,依据税捐稽徵法规定,未对复查决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半数而提起诉愿者,其
未缴纳的应纳税额将被移送执行。税捐处最近就发生因未缴纳半数税款提起诉愿,而遭移
送执行的案例,结果让纳税人很不服气,平添困扰。
陈财源说,纳税人先缴纳半数税款後提起诉愿,剩余未缴的半数税款,稽徵机关就不会移
送执行;如案件经行政救济而撤销原核定税捐处分,稽徵机关除应退还原已缴纳半数税款
外,并应自缴纳税款之日起至填发退税支票之日止,按日加计利息,一并退还。但是,如
果经行政救济仍维持原核定税捐处分,该未缴纳的半数税款,稽徵机关也要加计利息,开
立缴款书送交纳税人缴纳。
陈财源表示,另一个补救办法是,依据税捐稽徵法规定,纳税人对於缴纳半数税额确有困
难时,可向稽徵机关申请核准,提供相当担保,则稽徵机关就不能将未缴纳税款移送执行
。
【2004/10/1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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