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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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自白书 算不算课税依据?
时间Thu Oct 14 11:10:06 2004
■ 记者魏锡铃/台中报导
台湾省中区国税局昨(13)日指出,纳税人在受查核、协谈阶段所出具的自白说明书,只
要与事实相符,将会作为课税的依据。
中区国税局以查获的一件实例说,台中地区某纳税人之子,因成年未久即拥有大额存款、
未上市公司股票及不动产,经选列个案调查,在查核资金来源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出具自
白书,承认其子所拥有的存款、股票及不动产,都由其所赠与,并同意课徵赠与税。
中区局审二科主管说,两名受赠者当时年仅23及24岁,名下存款、股票各有数百万元,另
有土地及房屋各数笔,总值各达数千万元,依一般经验法则应尚无此资力,而列为选查对
象。
不过,这位纳税人事後却提起行政救济,包括复查、诉愿及再诉愿,指称当初是被查核人
员唆使才签具自白说明书,主张稽徵机关以其自白书作为课税唯一依据,有违证据法规。
中区局表示,其实,本案在调查阶段,已报请财政部核准调查其子资金来源,承办人员早
已掌握相关资金流程证据,并非仅以自白说明书核课赠与税。
税务官员分析,纳税人在受查阶段自愿出具自白书承认赠与事实,通常是顾忌继续追查下
去,对其本人或他人可能产生更不利的结果,而希望就此打住,有「断尾求生」用意;且
在签具自白书前,多已考量利弊得失,唆使等说法是事後刻意托辞。
中区局说,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被告的自白非出於强暴、胁迫、利诱、诈欺、疲劳
讯问、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方法,且与事实相符者,得为证据。
全案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纳税人出具的自白书,有当事人印章,且未能举证其内容有出
於非自由意志或因其他不正当方法所为,自可作为违章事实(补税、罚锾)的证据,而驳
回其上诉。
【2004/10/1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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