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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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扶养人头亲属 须举证
时间Tue Oct 12 09:34:07 2004
■ 记者 林杰儿
案例:
阿强出身於军人家庭,从小在双亲的教导下,阿强与哥哥阿武、阿广三兄弟感情相当和睦
,长大後虽然三人各自在不同的城市安家立业,却也仍然保持密切往来。
三年前,阿武与阿广因为创业,向银行借贷大笔资金,不过因为市场判断错误,资金周转
不灵,每个月都被沉重的利息压力逼的喘不过气来。
阿强自己虽然也称不上有钱,但担任公职的他,生活至少较为固定,就主动允诺负起照顾
老母亲、以及兄长们四位小孩的扶养责任。
不过,阿强在隔年结算申报所得税时,却被国税局剔除四位侄子的亲属免税额,理由是「
不具家长家属关系」、也没有「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事实」,加上四位侄子的
父母本身都有所得能力,不应由阿强列报扶养亲属免税额。
阿强相当不服,向税局强调两位兄长夫妻每月背负的负债利息,早已超过其每月所得。且
根据税法规定,夫妻年所得36.5万元以下者不必申报,就是考量人民有最低生活需求,「
利息都快缴不出来了,更不要说这些基本生活需求,侄子们的照顾责任当然就落到我头上
!」
虽然提起行政救济,法院最终仍采信税局理由,认定阿强尽管有给予兄长经济扶助的事实
,但仅属於「兄弟情谊的馈赠」,至於所得税,还是要乖乖缴清、不能列举扣除的。
解析:
根据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互负扶养义务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相互间、夫妻一方与他方
父母同居者相互间、兄弟姊妹相互间、家长家属相互间。
而依照民法对「家」所做的定义,「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而即使
不是亲属,但也前述目的而『同居一家』者,同样也视为「家属」。
由於阿武、阿广两夫妇当年度均分别有薪资、营利与利息所得,并非欠缺扶养能力者,将
子女的扶养义务交由弟弟负担,被税局认定有违常情,而虽然阿强提出兄长支付贷款、房
屋遭法院强制执行等资料,也仅属「在经济上确有窘迫困难」,尚未到「因负担扶养义务
将无法维持生活」的地步,仍需负起法定扶养义务。
扶养「人头」亲属为相当常见的逃漏税手段,也不乏听闻将年迈双亲「轮流」交由子女扶
养、藉以列报扣除额的案例,但仍须举证确有扶养义务与扶养事实,否则仍可能遭到剔除
补税。
(资料来源: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47号判决)
【2004/10/1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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