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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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强制退休 拟不得低於60岁
时间Mon Oct 11 10:53:22 2004
■ 记者林燕翎/台北报导
劳退新制即将实施,劳工退休金条例却未规范退休年龄,劳委会研拟在劳退条例施行细则
规定:雇主可以在工作规则规定强制退休年龄,但不得低於60岁,避免劳工离职时同时领
取退休金及资遣费。
明年7月1日劳退新制开办,攸关近600万劳工退休权益的劳退条例却未规定退休年龄,造
成雇主与劳工终止劳动契约、要求劳工退休时,还得支付一笔资遣费的不合理现象。
劳退条例仅设计劳工自受雇之日起,至离职当日止,雇主都得根据工资的6%帮劳工提缴退
休金,却未明订退休年龄。
劳委会分析,劳基法规定的旧制退休金,有自请退休及强制退休两项规定。自请退休部分
,当劳工服务满25年,或是工作满15年且年满55岁时,劳工可向雇主申请退休;强制退休
部分则规定,劳工年满60岁,雇主可强制退休。
但劳退条例规范的新制退休金却未规范强制退休年龄,使得雇主与劳工终止劳动契约时,
还得根据劳退条例,依照劳工年资,每满一年,发给半个月的资遣费,许多雇主抱怨此举
无疑是一层牛剥两层皮,除了每个月提缴到个人帐户的退休金之外,另外得支付一笔资遣
费。
【2004/10/1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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