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anhsu (无聊的上班族)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个有关所得税法的问题
时间Mon Oct 4 20:09:12 2004
※ 引述《Hoyuki (无所谓了)》之铭言:
: 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
: 自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
: 得额中减除。
: 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
: 个人购买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记名股票或记名公司债、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或银行经政
: 府核准发行之开发债券,持有满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时,得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数作为当
: 年度所得,其余半数免税。
: 想请教的是: 这两条是否有冲突之处?
: 若依据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中所述,个人持有记名股票一年後出售所获取之所得,有一
: 半要缴税,另一半免税。
: 缴税的那一部分,是否与第四条之 "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 有格格不入之处?
: 谢谢 m(_ _)m
目前证券交易所得都是适用第四条之一的规定,全部免税。
至於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的规定目前暂时停止适用。
为什麽修法时不拿掉呢?可能是等以後证券交易所得复徵的话还可以用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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