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一个有关所得税法的问题
时间Sun Oct 3 19:35:39 2004
mm
就我所知的部分回答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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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份、股权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报综合所得税?关於这个问题,
依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规定,个人出售上市及未上市公司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
停止课徵所得税,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停徵期间所发生之证券交易损失,亦不
得自所得额中申报减除。
但是,有限公司之股东转让其出资额,或是未发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将
持有之股份或股权转让,系属财产交易而非属证券交易,其转让价格超过出资额
或面值部分为财产交易所得,应合并当年度所得总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http://web6.masterlink.com.tw/ec/ms-earth/tax/newslink.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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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是说证券交易目前停徵证券所得(证所税),
第十四条是指财产交易,所以适用范围是指未公开发行(印股票)的公司股份转让
※ 引述《Hoyuki (无所谓了)》之铭言:
: 所得税法第四条之一
: 自中华民国七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
: 得额中减除。
: 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
: 个人购买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记名股票或记名公司债、各级政府发行之债券或银行经政
: 府核准发行之开发债券,持有满一年以上者,於出售时,得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数作为当
: 年度所得,其余半数免税。
: 想请教的是: 这两条是否有冲突之处?
: 若依据第十四条第七类第三项中所述,个人持有记名股票一年後出售所获取之所得,有一
: 半要缴税,另一半免税。
: 缴税的那一部分,是否与第四条之 "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徵所得税" 有格格不入之处?
: 谢谢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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