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发行礼券 应依时限开立发票
时间Wed Sep 29 08:31:33 2004
■ 税务回答
台中市黄小姐问:
公司近期准备发行礼券,请问有何规定?
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答覆:
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4条规定:「营业人发行礼券者,应依下列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一、商品礼券:礼券上已载明凭券兑付一定数量之货物者,应於出售礼券时开立统一发票
。二、现金礼券:礼券上仅载明金额,由持有人按礼券上所载金额,凭以兑购货物者,应
於兑付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前项第二款现金礼券,订明与其他特定的营业人约定凭券兑
换货物者,由承兑之营业人於兑付货物时开立统一发票。」
因此,营业人发行商品礼券者,礼券上既已载明兑付一定数量的货物,营业人应於出售礼
券时开立统一发票,嗣後持有人持凭兑换货物时,营业人毋需再开立统一发票。营业人如
发行现金礼券,营业人於出售时尚无需开立统一发票,嗣後持有者凭以兑购货物时,应依
实际兑购货物的品名、数量,由兑付货物营业人再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
此外,若未依前揭法条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经查获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
52条规定,应就短漏开销售额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缴纳税款外,处一倍至十倍罚锾。
(查询相关内容请洽中区国税局台中市分局)
【2004/09/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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