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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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收购金融业不良债权 产生收益年度才课税
时间Wed Sep 29 06:32:24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拟具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课税原则,同意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
机构不良债权的回收利益,可以依据「回收成本法」原则,在产生收益年度才认列所得课
税。
对於资产管理公司关切处分附有担保品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时,如由资产管理公司自行买
回者,财政部规定需分成二阶段申报缴税,即当承受抵押物时即要认列收益课税,日後若
出售抵押物时,再在出售年度按其收益缴纳所得税。抵押物如属土地等不动产,依法土地
交易所得可以免税。
财政部已经确定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相关的课税规定,包括:
一、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成本,应以支付成本的总价及其他必要支出如
手续费等,按实际成本认定。至於其参与竞标不良债权的支出,包括行政规费、委外代办
费、监价费及其他与竞标相关的费用,应列为当年度营业费用。
二、资产管理公司处理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应采成本回收法,在个别不良债权转售、催收
或处分的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年度,认列收益,缴纳营所税。
三、资产管理公司取得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後如需自行催收者,应采权责基础依约定利率
计算利息收入。资产管理公司为尽速收回不良债权,与债务人达成协议,以变更授信条件
或增补契约方式,修改原授信合约的约定利率者,应按其与授信户新约定的利息缴纳方式
,采权责发生制认列利息收入,依法课徵营所税。
四、资产管理公司以其所持有的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抵缴法院拍卖价款,以承受抵押物,日
後再将所取得的抵押物出售给第三人,应在承受抵押物时,认列处分不良债权损益,并在
实际处分抵押物时,认列处分资产损益,依法报缴营所税。
五、资产管理公司自金融机构收购的不良债权,因已采用「成本回收法」做为损益计算年
度,因此不得提列备抵呆帐。
但财政部也补充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取得债权後,如因债务人倒闭逃匿、和解或破产宣告
,或其他原因,致债权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或债权中有逾期两年,经催收後未经收
取本金或利息,经资产管理公司取具符合税法规定证明文件者,可视为实际发生呆帐损失
,并在实际发生呆帐损失年度列报呆帐损失。
【2004/09/2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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