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shleylee (猴子)
站内tax
标题Re: 三角贸易未办通关 取消营业税零税率
时间Tue Sep 28 02:12:31 2004
※ 引述《overpass (潇洒走一回)》之铭言:
: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 财政部重新规定三角贸易适用营业税零税率,甲乙二家公司合作从事转口贸易,甲公司收
: 取国外客户开立的信用状後,委由乙公司以其名义进口货物,且未经通关程序即转运给国
: 外客户,此一行为自明年1月1日开始,乙公司将不可再适用营业税零税率。
: 财政部指出,该部在79年6月30日台财税第790647491号函,有关准其可凭海关签署的输出
: 许可证上载出口金额,依营业税法(现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适
: 用零税率的规定,明年起即停止适用。
: 财政部税制会与赋税署最近针对营业税法令汇编进行修订工作,赋税署认为79年6月30日
: 的函释,已经违反营业税法的规定有关外销货物适用零税率的精神,不宜再采用。
: 由於两岸目前并未开放直接贸易,台商与大陆经贸往来时,都要采行三角贸易方式。财政
: 部监於三角贸易形态极多,认为三角贸易若要援用外销货物适用零税率规定,货物必须要
: 办理通关程序者,才能符合「外销货物」并适用零税率的条件。
: 财政部强调,甲乙两家公司合作从事转口贸易,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自国外进货,进货商为
: 甲公司,甲公司进货时因为直接委由货主将货物转运至国外客户手上,并未办理通关手续
: ,货物根本没有进口,自然无法比照外销货物,按零税率课税。
: 至於转口贸易或三角贸易最常发生是属「居间介绍」或「买卖行为」的疑义,财政部也援
: 用民法规定,重新明确诠释。
: 财政部规定,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後,向第三国供应商进口(不经通关程序)货
: 物,即行办理转运国外客户的三角贸易交易型态,如果营业人不必负担货物的瑕疪担保责
: 任,就属於「居间」法律行为者,取得价款即属佣金收入;相对如需负担货物瑕疵担保责
: 任者,即属「买卖」应按货价课徵营业税。
: 【2004/09/27 经济日报】
不好意思..因为有客户遇到这个问题..所以想问一些细节..
现在新公布的规定是指..客户以後只要是三角贸易的交易就不得适用零税率..
那我在401申报书上要申报该笔销货吗...
因为国税局跟我的客户一直强调他们的三角贸易不是零税率..
所以他们不可以申报在经海关出口的那一个栏位..
但是客户的交易是属於买卖的型式..
照上面所写..如需负担货物瑕疵担保责任者,即属「买卖」应按货价课徵营业税
那是不是表示要课徵5%营业税..并且仍然要开立统一发票..
嗯..有点混乱..搞不太懂国税局的想法..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2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