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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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三角贸易未办通关 取消营业税零税率
时间Mon Sep 27 23:57:2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重新规定三角贸易适用营业税零税率,甲乙二家公司合作从事转口贸易,甲公司收
取国外客户开立的信用状後,委由乙公司以其名义进口货物,且未经通关程序即转运给国
外客户,此一行为自明年1月1日开始,乙公司将不可再适用营业税零税率。
财政部指出,该部在79年6月30日台财税第790647491号函,有关准其可凭海关签署的输出
许可证上载出口金额,依营业税法(现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7条第1款规定适
用零税率的规定,明年起即停止适用。
财政部税制会与赋税署最近针对营业税法令汇编进行修订工作,赋税署认为79年6月30日
的函释,已经违反营业税法的规定有关外销货物适用零税率的精神,不宜再采用。
由於两岸目前并未开放直接贸易,台商与大陆经贸往来时,都要采行三角贸易方式。财政
部监於三角贸易形态极多,认为三角贸易若要援用外销货物适用零税率规定,货物必须要
办理通关程序者,才能符合「外销货物」并适用零税率的条件。
财政部强调,甲乙两家公司合作从事转口贸易,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自国外进货,进货商为
甲公司,甲公司进货时因为直接委由货主将货物转运至国外客户手上,并未办理通关手续
,货物根本没有进口,自然无法比照外销货物,按零税率课税。
至於转口贸易或三角贸易最常发生是属「居间介绍」或「买卖行为」的疑义,财政部也援
用民法规定,重新明确诠释。
财政部规定,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後,向第三国供应商进口(不经通关程序)货
物,即行办理转运国外客户的三角贸易交易型态,如果营业人不必负担货物的瑕疪担保责
任,就属於「居间」法律行为者,取得价款即属佣金收入;相对如需负担货物瑕疵担保责
任者,即属「买卖」应按货价课徵营业税。
【2004/09/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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