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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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愿担保品 未上市柜股票可能被拒
时间Mon Sep 20 06:56:2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纳税人如以未上市、上柜公司股票做为申请诉愿的担保品,税捐机关可以拒
绝。若纳税人仍无法提出其他担保品或缴交半数税款,仍应移送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对税捐机关核定课税的决定不满,提起诉愿者,若因缴纳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半
数税款确有困难,经稽徵机关核准,提供相当担保後,即可暂缓移送强制执行。
财政部指出,纳税义务人提供复查决定应纳税额半数担保的标的,若为「非上市、上柜股
票」,因为该担保品明显有不易变价的顾虑,并不符合税捐稽徵法的规定,国税局可以不
予受理。
财政部表示,纳税义务人提起诉愿时,向税捐稽徵机关申请以课徵标的物的「非上市、上
柜股票」作为提起诉愿缴纳半数税款的担保,以免除被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但因该
担保品不符合税捐稽徵法第11条之1第4款「经财政部核准,易於变价及保管,且无产权纠
纷」的规定,以致利用这类财产作为担保时,就会遭到拒绝。
财政部认为,未上市、上柜的股票流动性有限,且难以从市场公开资讯判断其价值,加上
未上市、上柜公司的财务、业绩均不公开,又没有关单位监控,风险极高,依一般市场交
易习惯,除公司股东等相关人员外,投资人购买意愿都不高,若准其成为行政救济的担保
品,连带将会影响未来税捐受偿的结果。
财政部同时强调,目前未上市、上柜股票依照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规定,在被纳入课税
标的时,可以申请抵缴税款。
但财政部说,可否抵税与纯以未上市、上柜股票提供担保申请诉愿,是否符合易於变价的
认定,分属两件不同层面的问题,两者并无比照适用的必要。
【2004/09/2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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