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标题Re: [请益] 赠与税
时间Thu Sep 16 21:13:22 2004
遗产及赠与税法 第三条:
凡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之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民国境内或境外之
财产为赠与者,应依本法规定,课徵赠与税。
经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外之中华民国国民,及非中华民国国民,就其在中华
民国境内之财产为赠与者,应依本法规定,课徵赠与税。
由以上条文:赠与税为属人兼属地主义
我认为:
问题的关键点在於要套用属人还是属地主义?
若该法人注册地在国内,则适用属人主义,受赠人得缴所得税。
若该法人注册地在国外,则适用属地主义,免税。
※ 引述《Prudence (诚彼娘之非悦!)》之铭言:
: 有个问题想请教大家,若赠与人为法人,该法人就国外财产为赠与之行为时,
: 是否为我国赠与税之课税对象呢?
: 因为就遗产与赠与税法而言,只谈到自然人为中华民国国民时,
: 究境内外之财产为赠与行为时,需课征赠与税,
: 而自然人若为非经常居住境内或是非中华民国国民时,
: 就境内财产为赠与行为时需课征赠与税 ,
: 麻烦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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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8.9.3
1F:推 Prudence:谢谢 140.112.6.96 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