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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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农畜产品承销人 课税标准趋一致
时间Mon Sep 13 09:02:46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未依规定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即日起都要统一依
照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1%、或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1%,核计所得课税。
过去,五区国税局依照不同标准对未依规定申报的农产品市场批发承销商课税的现象,财
政部表示,在统一规定书面审核纯益率与同业利润标准净利率之後,各单位做法即会一致
。
财政部日前发布行政命令规定,农、畜、水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未依法申报时,其营利事
业所得额的核计,经稽徵机关依农产品批发市场提供的承销资料换算销售额核课者,不论
承销人有无在零售市场设摊营业,均应适用各年度「农、畜、水产品批发市场承销」同业
利润标准净利率1%,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1%核计。
财政部并规定,自行政命令发布日起,尚未核课确定的案件,均可适用1%的同业利润标准
净利率,以及扩大书面审核纯益率。至於已核课确定的案件,不再变更。
财政部说,五区国税局在处理逾期未申报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商课税问题时,因为见解
不同,出现按各别零售阶段的同业利润标准课税,但因零售阶段的同业利润标准与扩大书
面审核纯益率并不相同,产生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补税标准不一的现象。
财政部指出,由於国税局的补税资料均来自於批发市场的承销资料,税捐机关以批发市场
的承销资料,按零售阶段的纯益率来核算税捐,并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并不公平。财政
部因此决定,不管农产品批发市场承销人所承销的农畜产品,日後有无在零售市场贩售,
税捐机关若以批发市场承销资料据以课税,即应统一按1%的纯益率或净利率核算所得额计
税。
【2004/09/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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