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上班族外派 留意节税机会
时间Mon Sep 13 08:56:11 2004
■ 记者 陈美珍
随着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民众奉派到国外或大陆地区工作的情形日渐普遍。在台湾工作
的上班族,与被调派到大陆或大陆以外的国家工作,取得的薪资报酬,将因为工作地点不
同,而有不同的课税规定。上班族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失去节税机会。
我国综合所得税是采取属地主义,也就是只对中华民国境内的所得课税,境外所得或海外
所得免税。
所谓「境外所得」,目前是以劳务提供地做为判断的准则。简单来说,只要劳务提供地在
台湾,取得的报酬就叫做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必须缴交所得税。
因此,如以劳务提供地来检视薪资所得到底该课多少税,大约可以分成三种型态:
一、在台工作的上班族
如果是中华民国境内的居住者,也就是在台湾有住所,是中华民国国民者,领到老板给付
的薪水,当然必须要在每年的5月1日到5月31日的所得税申报季节里,将薪水合并在年度
综合所得中报税,其薪资所得全年并可享有薪资特别扣除额,可以节税。
但是在台工作的上班族,如果不是中华民国国民,又可依其在台居留天数,分成三种不同
的课税与申报方式,包括:
1.在台工作,但并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在台居留的日期未超过90天者,其薪资要扣缴
20%所得税,可以不必办理申报。
2.超过90天但未满183天者,扣缴税率也是20%,但应在离境或申请延期居留前,办理所得
税申报。
3.在台居留超过183天以上者,就要比照境内居住者,在5月时办理结算申报。
不是在台湾工作,而是由台湾的公司调派到国外工作的员工,薪资课税规定就大有不同。
所谓国外目前还可以概分成大陆地区与大陆以外国家如英、美、澳等国。
二、在大陆以外地区国家工作者
在大陆以外地区国家工作的台籍员工,因为工作地点不在台湾,亦不在大陆地区,其取自
台湾公司给付的所得原则上属於境外所得,但是奉派出国工作的台籍员工,在国外工作的
公司必须是台湾的分公司,薪资才可以享有免税优惠。
财政部认为,母公司没有义务代国外子公司的员工支付薪资,因此只有除了台湾母公司在
国外设立办事处或分公司,其长期派驻国外的工作人员,取自台湾母公司的薪资所得,才
可以视为境外所得不必课徵所得税,国外子公司的驻外人员取得来自台湾母公司支付的所
得,目前并无免税优惠。
三、在大陆地区工作的台籍员工
由於两岸特殊的政治关系,台商派员工到大陆工作,依照目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
系条例,以及所得税法的规定,台湾人民在大陆地区若有所得,必须合并在台所得一并办
理申报。因此奉派到大陆工作的台籍员工,虽然工作地点是在大陆,其取得台湾公司支付
的薪水,仍然也要一并办理结算申报,不能视为是境外所得享有免税。
【2004/09/1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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