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自用住宅地价税 节税有方
时间Sun Sep 12 17:56:59 2004
■ 庄孟翰
地价税属於财产税,是以申报地价为课徵标的所徵收的一种租税,其税率可分为基本税率
、累进税率与特别税率三种,按地价税之基本税率为千分之十,累进税率为千分之十五~
千分之五十五,自用住宅用地特别税率之优惠税率则为千分之二。
至於艾利台风所导致山崩、地陷、流失、沙压等无法使用之土地,则可依法申请地价税全
免。
一般而言,自用住宅地价税之主要节税重点如以下:
一、 自用住宅千分之二优惠税率之适用
按地价税系於每年11月1日开徵,其一般税率为千分之十,适用千分之二特别税率之土地
所有权人应於开徵40日前提出申请,亦即9月22日以前向税捐稽徵处提出申请,逾期则自
次年间开始适用。因此,当您购买新屋或换屋时,就得注意务必要在9月22日之前重新提
出申请,至於已经申请核准的自用住宅用地,只要土地用途没有变更,即可继续享用优惠
税率,不必逐年提出申请。
至於适用优惠税率之要件规定如下:
1. 土地所有权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於该地办峻户籍登记。
2. 无出租、无供营业之住宅用地。
3. 最高面积之限制:
(1) 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三公亩部分。
(2) 非都市土地面积未超过七公亩部分。
4. 一处为限之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抚养亲属,适用第一项自用住
宅地价税优惠税率者,以一处为限。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有不少家长为了子女越区就读问题,不得不将户籍迁出,此时即会丧
失自用住宅优惠税率适用资格,因此,如果您曾在9月22日以前将户籍迁出又迁回,则务
必记得要重新提出申请,以确保自用住宅千分之二优惠税率之权益。
二、 产权移转税额之分算与申请日之截止
按目前地价税之课徵日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日期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并且以8
月31日为纳税义务基准日(亦即8月31日纳税义务基准日当天土地登记簿誊本上之所有权
人已变更为买方),倘若您於8月初购屋,并於8月31日以前完成产权移转手续,则您在10
月所收到必须於11月1日至11月30日缴纳之地价税,就有三分之二系原属屋主所应缴纳部
分,因此,购屋之前就应将这一部分之地价税分算原则约定清楚。
三、 突破一处限制之迷思
按自用住宅用地并非限制所有权人必须自己使用,因此,只要是土地税法所规定的土地所
有权人与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尊亲属、直系血亲卑亲属,或直系姻亲,只要
其中一人在该户住宅完成户籍登记,即可适用地价税优惠税率千分之二之规定。
因此,如果您同时拥有二处以上住宅时,则可一处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设籍,至於
第二、三处则可利用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岳父母等其中一人办峻户籍登记,以达到
多户住宅同时享受地价税千分之二优惠税率之节税目的。
其次,如果是人口简单的小家庭,无法同时在多处设立户籍,则要将户籍设立於地价最高
的那一处自用住宅,以达到最大的节税效果。
纳税是每一位国民应尽的义务,节税则是人人均得享有的权利,因此,平时只要多加留意
税法相关规定,并且妥为规划,申报时再仔细盘算一番,就可顺理成章的达到节税目的。
(作者是淡江大学产经系教授)
【2004/09/1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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