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竞选捐赠期间 无5%限制
时间Fri Sep 10 08:46:08 2004
■ 税务问答
花坛李先生问:
捐赠候选人的竞选经费,是不是也受政党推荐候选人平均得票率5%的门槛限制?
中区国税局彰化县分局答覆:
依据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79条第1项第2款之规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45条
之4及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40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候选人竞选经费的捐赠及对所
有总统、副总统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捐赠...其捐赠总额,各不得超过新台币30万元;营利
事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赠竞选经费。」「...对依法设立政党之捐赠,以不超
过所得额10%为限,其总额并不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平均得票率未达5%者,对该政党
之捐赠,不得列为费用或损失;该年度未办理选举者,以上次选举之年度得票率为准;如
其为新成立之政党者,以下次选举年度得票率为准。」
由上开规定可知,仅对依法设立政党捐赠时,方有政党推荐候选人平均得票率5%门槛限制
,於规定捐赠期间内对公职人员候选人竞选经费捐赠,则并无上开限制的适用。(查询相
关内容,请洽04-7274325转104第一课陈胜利)
【2004/09/1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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