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在大陆遗产 也要报税
时间Fri Sep 10 08:24:42 2004
■ 记者孙中英/台北报导
国税局昨天表示,在台湾及国外都有财产的纳税义务人,死亡後其境外财产,若在国外已
报缴过遗产税,在台湾,其应纳的遗产税只能做「限额扣抵」,不是全额扣抵。
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副局长陈文宗表示,因为台湾是采取「总遗产税制」,所以,纳税义
务人若有继承「境内及境外」的遗产,都要课税;但如果已经申报过国外遗产税,依我国
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得由纳税义务人提出经「境外」所在地中华民国使领馆签证的当地
税务机关纳税凭证,自其应纳我国遗产税中依规定「限额」扣抵。
陈文宗表示,此一可扣抵的金额,不得超过加计被继承人国外遗产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
算增加的应纳税额,也就是说,假设继承的国外股权是新台币2,000万元,纳税义务人缴
纳的国外遗产税金额为新台币500万元,但因加计该笔股权遗产,依据我国的税率计算,
所增加的应纳税额为330万元,因此,最後可扣抵的金额仅为330万元,而非在国外已缴纳
的500万元。
国税局表示,目前这种境内、境外都有财产需缴纳遗产税的状况,境外以美国最多,但越
来越多台湾人跑到大陆置产,目前两岸虽没有「关系」,但已签有相关凭证条例,所以,
在大陆的遗产也要申报。
国税局指出,前述国外的遗产价额,稽徵实务上,纳税义务人可提出相关的证明凭证供税
务机关查核,必要时,财政部也会委托遗产所在地的中华民国使领馆调查估定,如果没有
使领馆,也会委由当地公定会计师或公证人调查估定。
【2004/09/10 联合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25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