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税务问答》开店前 先办营业登记
时间Thu Sep 9 09:42:32 2004
■ 台北讯
丰原陈先生问:我想要开间小吃店,听隔壁的王老板说要先办营业登记,不然要罚钱,可
是我不知道要怎麽办?
中区国税局台中县分局答覆: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营业人的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於开始营
业前,分别向主管稽徵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由此可知,营业人必须在开始营业前,向主管
稽徵机关(国税局所辖各分局、稽徵所),办妥营业登记,才可以开始营业。营业人未依
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者,除通知限期补办外,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锾;逾期
仍未补办者,得连续处罚。再依同法纳税义务人,未依规定申请营业登记而营业者,除追
缴税款外,按所漏税额处一倍至十倍罚锾。
办理营业登记手续一点都不难,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办理,首先准备负责人私章、商
号章(四角木质)、负责人身分证影本、最近年度房屋税单影本、房屋使用同意书或房屋
租赁契约书等资料,至所属税捐稽徵机关填写申请书表。稽徵机关将派员实地勘查,配赋
统一编号,核定使用或免用统一发票。查询相关内容,请电洽(04)25291040转第三课。
【2004/09/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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