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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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专栏》监察人兼职最新规定
时间Thu Sep 9 09:39:25 2004
■ 巫鑫
我国公司法第222条规定:「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其旨在期
望监察人能以超然立场行使职权,而不得兼任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等职务,以杜流弊
。据此,监察人是否得以兼职规定要点如下:
一、监察人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不受限制:查公司法第222条所称监察
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系指不得兼任同一公司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
员而言,乃基於监察人对内行使监察权的实际需要,所加限制;其兼任其他公司董事、经
理人或其他职员,自不受限制。
二、监察人职务不得由董事代理:按公司法第222条规定,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经
理人或其他职员;又依公司法第221条规定,监察人各得单独行使监察权,是以,监察人
职务,自不得由董事代理;且现行公司法并无监察人会议及选任常务监察人规定,自不发
生代理监察人出席会议问题。
三、监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按公司法第222条规定,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复依公
司法第324条规定:「清算人於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除公司法清算专节有规定外,其权
利义务与董事同」;是以,监察人不得兼任清算人。另公司清算中,监察人如辞职或死亡
,仍应补选,并应依「公司登记及认许办法」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又是项监察人变更,公
司法并无须向法院办理登记的明文。
四、监察人不得兼任其他职员的定义:按公司法第222条规定,监察人不得兼任公司其他
职员,所称「其他职员」,系指除公司董事、经理人以外,其他为公司服劳务之人,且该
项劳务为监察权行使所及者。亦即,若该等职员为公司所服劳务内容、为监察权行使所及
范围,监察人即不得兼任公司该「其他职员」;若该等职员为公司所服劳务内容、非属监
察权行使所及范围者,监察人尚得兼任公司该「其他职员」。因此,监察人是否可兼任公
司「总务」或「顾问」,应以公司该等「总务」或「顾问」劳务内容、是否为监察人监察
权行使所及范围为断。
五、现行公司法尚无禁止监察人竞业规定。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9/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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