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利用公有地节税 破功
时间Thu Sep 9 09:25:49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民众以高於公告现值价格购入公有地,该土地若经继承再出售,且公告现值
仍低於原购入价格,纳税人将不能按原购入价格计算土地增值税。这项新规定将使长期持
有公有地的民众无法再「嘉惠後人」,继承人日後恐有税负加重的风险,目前许多利用公
有地的节税规划,将被财政部这项新规定「破功」。
财政部已经在8月27日发布行政命令,明令财政部在79年所做的台财税第790336801号函停
止适用。
79年间的函令主要规定,被继承人以高於公告土地现值的价格购买公有土地後死亡,继承
人继承後再行移转时,准以被继承人取得公有土地实际价额做为前次移转现值,计徵土地
增值税。
财政部表示,内政部日前针对这类公有土地取得成本高於继承日当时公告现值的土地,做
成新的解释,认为土地税法规定公有土地因继承再行移转者,其前次移转现值是以继承开
始时该土地的公告现值为准,因此财政部在79年间所做的解释已不符合土地税法的精神。
基於内政部改变对公有土地继承後再移转的前次移转现值认定原则,财政部因此配合修正
并删除79年的行政命令。财政部指出,持有公有土地的所有权人购入的公有土地价值较高
者,因继承发生再移转情形时,也只能以继承日当时的公告现值做为前次移转现值课徵土
地增值税。
也就是,如果被继承人当时购入的公有土地价值较高,在继承发生时的公告现值,若低於
当时购入的公有土地价格,亦只能按较低的公告现值申报前移转现值计课土增税。 由於
土增税是按照涨价总额课税,前次移转现值较低者,相对土增税税负就会增加。
【2004/09/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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