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大楼外墙出租 须缴营业税
时间Thu Sep 9 09:04:10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赋税署官员昨(8)日表示,中区国税局发函要求大楼管理委员会,将出租外墙产
生的所得办理营利事业登记缴税,并不违反税法规定,财政部早在民国76年即发布行政命
令,要求管委会若将停车场出租并收费,就要办营业登记,出租外墙亦应比照办理。
财政部在民国76年8月曾经发布台财税第760071994号函,规定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如基
於守望相助,由该大楼各业主组织成立,无对外营业情形者可以免办营业登记。若有按次
或计时收费,定期提供他人使用,并按期收费者,即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徵营业税。
赋税署强调,营业税是对销售货物或劳务本身课税,大楼管理委员会纵使属於非营利事业
组织,但依据营业税法第6条第1项第2款,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
销售货物或劳务者,即属营业人,大楼管委会出租外墙取得租金收入,即属销售货物,当
然要办理营业登记。
【2004/09/09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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