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股票挂牌前便宜卖 视同赠与
时间Tue Sep 7 09:22:48 2004
■ 记者林杰儿/台北报导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个人将持有已经主管机关核准上市、上柜股票在挂牌前卖出,若出售
价格低於承销价格,差额部分仍视为赠与,出售人须课徵赠与税。
根据遗赠税法第5条规定,以显着不相当代价让与财产,其差额部分视同赠与,应课徵赠
与税。而同法施行细则第28条第2项则规定,有价证券初次上市、上柜者,其契约经证券
主管机关核准後,至挂牌买卖前这段期间,应依继承开始日或赠与日该项证券承销的价格
,或推荐证券商认购价格估定。
国税局解释,上述股票既有证券主管机关认定的客观价格,民众若以低於该价格转让予他
人时,而有显着不相当情事,根据遗赠税法规定,将被稽徵机关针对差额部分课以赠与税
。
此外,国税局也提醒,有关新市镇特定区计画范围内土地,因被徵收而发还的抵价地,如
系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者,可免徵赠与税。
依新市镇开发条例第11条规定,新市镇特定区计画范围内徵收土地,所有权人若系於新市
镇范围核定前已持有,且於核定日起至实施区段徵收发还抵价地五年内,因直系血亲间赠
与而移转者,免徵赠与税。
国税局进一步指出,前述抵价地适用免徵赠与税的条件,应符合:新市镇特定区计画范围
内土地、所有权人於新市镇范围核定前已持有、采区段徵收方式、发还抵价地五年内,因
直系血亲间的赠与而移转者等五项要件。
目前已经行政院核定开发新市镇,计有淡海、高雄、林口、台中港及大坪顶等五处。
【2004/09/0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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