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plab ()
看板tax
标题Re: [问题] 请问福利支出是否不用缴税?
时间Tue Sep 7 01:04:04 2004
※ 引述《okok (okok)》之铭言:
: 我看到一篇论文上头写着
: 在美国国税法典里面的规定是
: 员工可以在税前收入中拨出一部份金额当作将来使用(购买)公司福利的钱
: 且这笔金额可以不算入所得当中扣税
: 不知道台湾方面是否有相关的税法?
: 是不是只要是用在福利项目的支出上(如津贴等)
: 都可以不算入所得扣税当中?
: 我找了全国法规资料库
: 搜寻福利 税等的关键字
: 但是跑出来的都是什麽青少年福利法之类的..
: 因为我刚接触商事法
: 还有许多不懂
: 这方面不知道要找哪些法典比较有呢?(讲公司福利支出规范的)
: 感谢各位 谢谢!
我去查了一下,马上就找到了啊?
你这样得加油唷....(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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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 第 81 条
职工福利:
一、职工福利金之提拨,以已依职工福利金条例之规定,成立职工福利委
员会者为限。
二、合於前款规定者,其福利金提拨标准及费用认列规定如下:
(一) 创立时登记资本总额之百分之五限度内一次提拨或平均分五年提足
;其一次提拨者,每年得在不超过提拨金额百分之二十限度内,以
费用列支;其平均分五年提足,并依规定就每年尚未提拨部分加计
利息拨入者,该按年提拨之金额及所加计之利息,得以费用列支。
(二) 增资资本额之百分之五限度内一次提拨。每年得在不超过提拨金额
百分之二十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三) 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内提拨百分之○‧○五至○‧一五。
(四) 下脚变价时提拨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五) 以上福利金之提拨,以实际提拨数为准。但按每月营业收入总额之
比例提拨部分,其最後一个月应提拨金额,得以应付费用列帐。
三、下脚拨充职工福利者,仍应先以杂项收入列帐。
四、副产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资产并非下脚,不得比照下脚提拨福利金。
五、已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提拨福利金及经中央政府核准列支福利费用者,
不得再以福利费科目列支任何费用。但员工医药费应准核实认定。
六、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
其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应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
不足时,再以其他费用列支。
七、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应就其职工福利委员会之帐册,调查
其收支情形,以资核对。
八、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不得提拨福利金。实际支付之福利费用,
除员工医药费应核实认定外,在不超过第二款第三目、第四目规定之
限度内,应予认定。
九、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举办员工文康、旅游活动及聚餐等费用
,应先以职工福利科目列支,超过前款规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费用
列支。
十、职工福利金之原始凭证如下:
(一) 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提拨者,应检具职工福利委员会之收据。但直接
拨入职工福利委员会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帐户,并取得该金融机构发
给之存款证明者,不在此限。
(二) 实际支付者,职工医药费应取得医院之证明与收据,或药房配药书
有抬头之统一发票,其非属营业组织之个人,提供劳务之费用,应
取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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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5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