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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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债权捐赠政府不得列举扣除
时间Fri Sep 3 13:53:1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指出,个人以债权捐赠政府,并不可以享有所得税法有关捐赠列举扣除额的权利,
捐赠债权者没有减税优惠。
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第1小目规定,对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
的捐赠总额,在不超过综合所得总额20%限度内,可以列报列举扣除额。但有关国防、劳
军的捐赠及对政府的捐献,不受金额限制。
财政部表示,捐赠必须要确实能对受赠者发生受赠实益,如对受赠者而言,属於尚未实现
的捐赠,就不能享有所得税法所指捐赠抵税的优惠。
因此,财政部对於纳税人以债权捐赠给政府者,纵使这笔债权的金额已经法院判决确定,
但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何时获得清偿,都不确定。财政部强调,政府获赠债权时并未实际
受有利益,国库也没有相对收入。捐赠债权者不得在捐赠年度适用列举扣除规定。
财部并指出,债权赠与政府後,债权即与原债权人分离,嗣後债权人是否获清偿,即与原
债权人(即赠与人)无关。同时事後政府纵有受领清偿,也可能是因政府支出相关费用,
努力追讨而来,最终政府是否实际获取捐赠利益,国库是否有净收入,难以计算。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如有意捐赠政府,协助政府业务运作,财政部表示,应以金钱、实物
为捐赠,或等待其债权获得清偿後,再以获偿的现金捐赠给政府。如果是以未获清偿的债
权捐赠给政府,为了避免误导民众,财政部明订,个人以债权捐赠政府,不得在申报综所
税时列报捐赠扣除额减税。
【2004/09/03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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