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保单课税》要保人解约如何课税
时间Thu Sep 2 15:11:20 2004
■ 杨聪权、阮家群
所得税法第4条第7款仅规定「人身保险、劳工保险及军公教保险之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
,并未规定投保後,要保人将保单解约,要保人取得的解约金价值,应如何课税,本文拟
就此探讨。
一、 营利事业为要保人
当营利事业为要保人,员工为被保人,并以营利事业、员工或员工的家属为受益人时,要
保人所缴纳的保费每月在2,000元以内可列为营利事业保险费,超出2,000元的保费,一般
将之转列为员工薪资。如为营利事业取得保险给付,应列为其他收入,但如为员工及其家
属取得保险给付,则免纳所得税。
一旦要保人(营利事业)终止保险契约,而由营利事业取得解约金时,营利事业应以其他收
入列帐,课徵营利事业所得税,该解约金如系由被保险的员工取得,应由该员工依法申报
个人综合所得税(财政部74.11.19台财税第25034号函)。
二、 个人为要保人
个人为要保人所投保的人身寿险,於投保时所缴纳的保费,每一被保人每年在2万4,000元
以内可以列举扣除(必须是直系亲属,且在同一申报户)。一旦发生保险给付时,其给付可
免纳所得税;但如要保人提前终止保险契约,取得解约金时,应如何课税,目前法令规定
并不明确。
较可参照者为62.2.12台财税第31054号函,该函令规定凡是综合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已依
规定申报扣除保险费,如於契约届满前解约者,其原已扣除的保险费,应合并退保年度综
合所得总额补徵综合所得税,惟现行每人每年可列举扣除额仅2万4,000元,如所缴年保费
超过2万4,000元时,退保时所收到的解约金如何课税,并未明文规定。
近年来保单商品不断推陈出新,有许多保险商品於投保多年後的现金解约价值常常会超过
累积已缴保费,於发生全部解约或部份解约时,该如何课税?美国税法对此规定极为明确
,反倒台湾则极为模糊,依法理而言,保险解约金亦应属保险给付的其中一项(美国即如
此认定),若如此,解约金亦应免税;但如果解约金不是保险给付的一项,则所领取的解
约金大於累积已纳保费增值部分,应列为要保人的其他收入予以课徵综合所得税。惟实务
上,保险解约金并非通报扣缴所得,保险公司并未将此笔收入通报国税局,国税局欲查核
此笔收入加以课税,在稽徵技术上恐不容易。(系列六)
(作者分别担任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执行长)
【2004/09/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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