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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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财税专栏》董事监察人酬劳
时间Thu Sep 2 15:08:50 2004
■ 巫鑫
董事监察人,依其董事监察人身分,在公司具领的酬劳,可区分为下列三项:
(1)董事监察人「车马费」:是指董事监察人前往公司或为公司与他人洽商业务所应支
领的交通费用,无须於公司章程订明、亦无须经由股东会议定。
(2)「董监事酬劳」:与「股东股息红利」及「员工红利」同为盈余分配的项目,尚非
公司法第196条规定的范围,应於公司章程订明分配成数及顺序,并经由股东会决议通过
。
(3)「董事监察人之报酬」:是指董事监察人,基於董事监察人身分,为公司服务应得
的酬金而言,公司法第196条:「董事之报酬,未经章程订明者,应由股东会议定」(准
用於监察人)。
另基於员工身分为公司服务者,除得支领员工薪资外,尚得支领盈余分配项目中的「员工
红利」。依目前公司法规定,仅排除监察人不得在公司兼职;是以,若董事兼任公司经理
人者,可同时具领(1)董事监察人车马费(2)董监事酬劳(3)董事监察人之报酬(4)
员工薪资(5)员工红利等所得;且若该董事同时具有股东身分者,尚可再具领(6)股东
股息红利。
是以,若同时具有(1)股东(2)员工(3)董事等三种身分者,其所具领的上开所得,
是否应与公司获利相连结,笔者分析如下:
(1)基於股东身分所具领的「股东股息红利」:自应与公司获利相连结,尚无可议。
(2)基於员工身分所具领的「员工薪资」以及盈余分配项目中的「员工红利」:由於「
员工薪资」是不论盈亏均须支付,尚无可议,惟盈余分配项目中的「员工红利」,笔者个
人认为不宜再发放股票红利。
(3)基於董事身分所具领的「董事监察人车马费」「董监事酬劳」及「董事监察人之报
酬」:笔者个人认为应取消盈余分配项目的「董监事酬劳」,应仅依公司法第196条发放
「董事监察人之报酬」。另笔者认为公司董事,应依职能区分为两大组:第一组的董事负
责公司业务经营(该等董事,例如董事长,较适合兼任CEO);第二组的董事应监督公司
业务经营(例如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第一组董事的酬劳宜与公司获利相连结;
而第二组董事的酬劳,则不应与公司获利或亏损状况发生任何关联,且不论公司盈亏,均
应付予一定酬劳,以维持其监督的公正客观独立立场。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9/02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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