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以实质课税反制不当租税规划(下)
时间Wed Sep 1 09:24:22 2004
■ 叶维惇
前述利用应税土地与免徵或不课徵土地增值税土地,安排形成共有关系经分割後再移转应
税土地者,是藉由小部分持分土地的移转以创造共有关系,办理共有物分割,显与共有土
地分割是在消灭共有关系的目的有违;实质上是运用免徵或不课徵土地增值税的土地与应
税土地办理共有物分割,来垫高应税土地的前次移转现值,使该应税土地再移转时得减轻
或规避土地增值税负担。
此类案件因其实质上已具备土地增值税课徵要件,基於租税公平原则,已不宜依其形式的
共有物分割行为来核定税捐的徵免,而应按其实质移转行为予以课税。此见解,高等行政
法院91年诉字第1137号判决的案例中,亦支持此一看法,应按实质课税原则办理。
有关公共设施保留地,依都市计画地区范围内留供公共设施之用,由於各级地方政府、乡
、镇、市公所无预算予以徵收,故在租税上给予地主适当补偿,包括都市计画法第50条之
1规定,公共设施保留地因徵收取得的加成补偿,免徵所得税;因继承或因配偶、直系血
亲间的赠与而移转者,免徵遗产税或赠与税。
土地税法第39条第1项规定,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税,第2项规定尚未徵收前的移
转准用前项规定,免徵土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44条规定,被继承人遗产
中的公共设施保留地,得以该项财产申报抵缴遗产税款。这些租税上的优惠,均是法律明
确规定范围,尚不应予无限扩张。
(本文由安侯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叶维惇会计师及赖三郎资深副总共同完成,本专栏每周一
、三刊登)
【2004/09/0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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