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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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营利事业资金无息借出 应设算利息收入课税
时间Tue Aug 31 10:17:56 2004
■ 记者邱馨仪/台南报导
南区国税局最近查核发现,不少民众结购外币的资金来源,大多是公司应收帐款直接由股
东收迄,并存入私人银行帐户後,再从私人帐户提领新台币,兑换外币後汇出款项。但公
司并未将已收帐款冲转,也就是这些收回的帐款实际上已借给股东,因此,相关借款仍应
依照税法规定,自借款日至实际获偿日止设算利息收入。
南区国税局已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察人或其他个人挪用公司款项加强查核。
南区国税局表示,依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相关规定,公司组织股东、董事、监察人有
挪用公司款项,或者代收公司款项,而不在相当期间内缴回公司,均须依当年1月1日所适
用台湾银行基本放款利率设算利息收入课税。公司自有资金借给股东或任何其他相关人,
却没有收取利息,或者双方约定利息偏低时,亦应比照前项规定的方式设算公司的利息收
入核课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
国税局强调,营利事业如果将资金借给股东或任何他人,却没有收取利息或约定的利息偏
低时,在办理结算申报时,应以当年1月1日台湾银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自行计算利息收入计
税。
【2004/08/3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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