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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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单课税》满期及身故之课税问题
时间Tue Aug 31 10:15:53 2004
■ 杨聪权、阮家群
遗赠税法第16条第9款规定,约定於被继承人死亡时,给付其所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金
额不计入遗产总额,而保险法第112条亦有类似规定,因此只要是人身保险之死亡给付并
且有指定受益人(且非被保人本人),则该死亡保险给付,完全免纳遗产税,没有任何其他
条件限制。
反观美国税法对保单课税规定极为详细且严谨,基本上,美国税法把保单要保人当作是保
单所有权人,保单是依种财产权,因此只要保险满期或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将保险给付
支付予受益人时,就须对要保人或其继承人课徵赠与税或遗产税,保单甚少有遗赠税之租
税优惠;但如要保人为外国人,不论受益人是美国人或外国人,均不对保险给付课徵遗产
税或赠与税。
也因此,美国人不喜欢买美国保单,反倒外国人喜欢美国保单。美国人如欲购买美国保单
必须成立一个不可撤销式信托,并由该信托向银行借款,使得要保人对该保单完全没有控
制权或所有权属性,始可享受死亡保险给付免税之优惠,此一操作并不容易。
台湾的死亡保险给付免纳遗产税,原本并无争议,但近几年来,保险商品不断推陈出新,
以致此一僵化租税规定被无限上纲地运用。
近年来投资型保单也被以租税诱因而加以滥用,常出现保费远大於保额情况,以致近来财
政部有意对投资型保单的投资孳息课徵所得税,财政部的理由是可以很清楚地辨识该保单
投资分离帐户,即是投资,其孳息当然就予课徵所得税。此一作法已明显违反所得税法第
4条人身保险给付免纳所得税规定,但财政部再次以实质课税原则而将强予课税。
近来,财政部财改会已将保险给付课税列为中期改革方案,最迟将在五年内解决死亡保险
给付将改为定额免税问题,就此笔者对保户提出以下建议:
一、 就纯寿险商品,如定期死亡险或终身死亡险,应尽速购足保额,原则上只要在死亡
保险给付修法改为定额免税之前购买死亡保险者,於被保人死亡时,受益人所领取保险给
付,基於信赖保护原则及法律不追溯既往原则,仍可享受全额免课遗产税优惠。
二、 就投资型保单而言,如果累积所缴纳保费会超过保险金额,尤其采分离帐户部分,
财政部或可能加以课税。不过此种课税方式,严重违反母法,保户如有此种情况,应坚持
以行政救济方式处理之。
三、 重大疾病或残障提前给付,并非死亡保险给付,其未用余额将被课徵遗产税。(系列
五)
(作者分别担任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执行长)
【2004/08/31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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