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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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保单课税》受益人变更之课税
时间Mon Aug 30 08:35:31 2004
■ 杨聪权、阮家群
保单受益人变更,可能发生在要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受益人被债权人追讨及受益人死亡
等,该等情况应如何课税?财政部目前并无明文函释规定,以下笔者分别说明其相关课税
问题及见解。
一、 要保人变更受益人
所谓受益人是指被保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但受益人之受益权并非完全确
定(除非要保人声明放弃变更受益人权利),因为要保人有权随时以契约或遗嘱处分之(保
险法第111条),受益人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给付仅生期待利益而非期待权,也就是说该
保单受益给付权并非财产权,因此当要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并未发生财产权移转效果,因
此并无相关课税问题。惟此一见解是建立在要保人(与受益人不同人)投保缴纳保费时不课
徵赠与税,始有其适用。
宜注意者,受益人变更後,如要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生存满期金给付自不发生课税问
题;但如不同,则於满期金给付时,对要保人课徵赠与税。此处之赠与税应认定为视同赠
与而非当然赠与,因此稽徵机关一旦查获後,应予纳税义务人於宽限期内缴税,不会直接
补税罚款。
二、 受益人为债权人追讨
一如前述,受益人的受益权并未确定,受益人并无权加以处分,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物,以
债务人已取得权利为限,因此受益人的债权人并无权要求保单受益人变更受益权,债务人
如向保险公司要求变更,保险公司应拒绝,除非受益人亦为要保人,此时债权人可能向法
院申请扣押保单。
三、 受益人身故
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权为一财产权,因此遗赠税法第3条之2第2项规定,信托关系存续中受
益人死亡时,应就其享有信托利益权利未领受部分,依法课徵遗产税。惟保单受益人之保
险给付既非财产权,因此当受益人死亡时,并不发生受益人之继承人须课徵遗产税问题。
但是对於要保人放弃变更为受益人权利之保单,为保单受益人身故时,似应对其继承人按
现金解约价值课徵遗产税。
一旦发生保单受益人全部死亡时,要保人应尽速指定新受益人,以免当被保人死亡时,没
有受益人,而可能产生死亡保险给付列入被保人遗产,而被课徵遗产税。(系列四)
(作者分别担任宇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执行长)
【2004/08/30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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