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进口影片课税 业者盼暂缓
时间Fri Aug 27 09:27:13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要对企业进口国外影片时,支付给外国影片供应商的费用课徵20%的权利金所得税
,因为正反意见分歧,行政院新闻局建议延至96年再课税,国内片商则反映一旦课税,将
无法转嫁20%的税负,为此,财政部同意再沟通课税原则。
财政部原本预定要自今年10月1日起就对外国片商取自国内进口影片业者的所得课税,但
为与片商充分沟通,昨(26)日召开公听会时,国内片商指出,许多国外影片都是登记在
开曼群岛等免税天堂国,因此一旦课税,外商的20%所得税将直接转嫁给台湾的进口片商
或消费者负担,希望财政部考虑片商实质面临税负加重的情形,暂缓课税决定。
不过,财政部认为,财政部在68年间所做的解释明显违反税法精神,因此昨天的会中虽未
做成结论,但仍认为有必要对外国影片供应商课税。行政院新闻局则建议,若要课税应延
後至民国96年再实施。财政部表示,有关实施时间与课税方式,将再与业者沟通後决定。
据财政部估计,一旦确定对外国影片课税,一年内可以增加的税收约为3亿元。这项课税
措施若发布施行,包括无线电视、有线电视的影片频道、美商八大片商与国内如中影公司
等纯影片业者都将受到影响。
财政部曾在民国68年发布行政命令,规定「营利事业进口国外影片,经约定,不得重制,
仅供一定期限放映者所支付之费用,尚不属权利金性质,国外营利事业所得该款项,免予
课徵所得税。」这道行政命令保障包括美商八大片商在内的外国影片,拥有超过25年的免
税优惠。
据了解,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後,自国外进口影片已无进口数量的限制,财
政部允许外国影片进口後只要符合不重制的原则,即可享有免税的优惠,不但让国内的冲
映业者处於不利的局面,这项独厚外国影片的行政命令,亦使国片相对失去竞争优势。
财政部经与行政院新闻局沟通後,认为有必要重新规范目前外国影片的免税优惠。监於国
外对於进口影片给付的费用,都视为权利金课税,财政部指出,未来国内片商自国外进口
影片时,外国片商若在台湾没有营业代理人或固定分支机构,即要由国内影片业者按支付
的费用课徵20%所得税,不再准其免税。
【2004/08/27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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