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标准扣除额经核定 不得改列举
时间Wed Aug 25 12:24:49 2004
■ 税务问答
竹南许先生问:
近日收到国税局91年度补税单,才发现有一笔购屋贷款利息未申报,可以补申报吗?
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竹南稽徵所答覆:
许先生所问购屋贷款利息应属於所得税法规定列举扣除额,因此,依据该法施行细则第25
条规定: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中未列举扣除额...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又经纳税
义务人选定填明适用标准扣除额,或依前项规定视为已选定适用标准扣除额者,於其结算
申报案件经稽徵机关核定後,不得要求变更适用列举扣除额,所以,许先生於接获国税局
91年度综合所得税未申报核定通知书及缴款书,表示稽徵机关已核定了,是不得再主张适
用列举扣除额的。
近来各区国税局针对91年度综合所得税未办理结算申报案件办理开徵,缴纳日期为8月16
日至8月25日止。(查询相关内容请洽:037-460597转207陈苑萍)
【2004/08/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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