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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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让减免关税货物 补税
时间Wed Aug 25 12:19:41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配合加值型营业税已经由海关代徵,财政部修正减免关税进口货物补税办法,凡是依法减
免关税的货物,进口後转让或变更用途者,除须补缴关税外,还要再补徵营业税。
不过,由於现行货物税的完税价格已不再加计商港建设费,财政部在修订减免关税货物补
税办法时,亦将进口减免关税、货物税补税时的计算税额基础中,删除补徵商港建设费的
规定。
根据财政部所修正的减免关税货物补税办法修正草案,主要的修正重点包括:
一、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翌日起算,已逾行政院颁布的「固定资产耐用年数
表」规定的耐用年数者,其转让或变更用途可免予补税。但若非属「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
」所列的货物,自进口放行翌日起算,已逾十年者,亦可免予补税。
二、减免关税的进口货物转让或变更用途时,如属徵货物税的货物,其货物税的完税价格
,应按补徵关税的完税价格加计应徵进口税捐的总额计算。依91年新修正的货物税条例例
第18条规定,不再加计商港建设费。
三、进口货物已由海关全面代徵营业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9条第2款但书规
定,因转让或变更用途需补缴关税的货物,亦应一并补缴营业税。其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算
,是以进口货物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後的数额,按5%税率计徵营业税。
上述货物如果是应徵货物税或菸酒税的货物时,还要再加计货物税额或菸酒税额後,再计
算营业税额补税。
四、修正该办法第8条规定,将驻华外国机构注明报废的免税进口车辆证明文件,需向申
关申报补税的文字,修正为「驻华外交机构」注明的报废证明文件,以避免因外国机构与
外交机构用语不同产生误解。
【2004/08/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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