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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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独资商号负责人购不动产 准扣抵
时间Wed Aug 25 12:13:15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财政部表示,独资商号营业人购买不动产,若因地政机关要求需以负责人名义办理不动产
所有权登记时,税捐机关需查明所购入不动产,确属该独资商号使用者,购入不动产的营
业税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
财政部指出,独资商号营业人购买不动产时,税捐机关如查明系因地政机关规定,应以负
责人名义登记所有权,且该不动产确实用来做为独资商号使用的资产,并已规定入帐时,
其营业税进项税额可以准其扣抵。同时,亦可适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规定
,申请退还溢付营业税额。
独资商号营业人在申办扣抵购入不动产的营业税额扣抵或退税时,必须出示载有营业人名
称、地址、统一编号及营业税额的进项凭证,才可以扣抵销项税额。
财政部提醒独资商号营业人,购买不动产并以负责人名义登记所有权时,必须依规定取得
进项凭证,才可享有扣抵销项税额或退税的权益,未依规定办理者将无法享有抵税或退税
的权利。
【2004/08/25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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