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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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外籍员工认股权课税规定
时间Tue Aug 24 09:57:30 2004
■ 巫鑫
财政部於民国93年4月30日函释,公司依证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员工个人依公司所定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时价超过认股价格的差
额部分,核属所得税法第14条规定其他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所得额,依法课徵所得税。
上段所称「时价」,股票上市或上柜公司,为权利执行日标的股票的收盘价;兴柜股票发
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为权利执行日之前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告每股净值。员工认购股票後,嗣後
股票出售价格与权利执行日标的股票时价的差额,为证券交易所得或损失,证券交易所得
停止课徵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亦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
公司於员工个人行使认股权时免予扣缴,惟应依所得税法89条规定,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
关及填发免扣缴凭单(即应於每年一月底前,将前一年度执行认股员工姓名、住址、国民
身分证统一编号及全年所得金额等,依规定格式,列单申报主管稽徵机关;并应於2月10
日前,将免扣缴凭单填发纳税义务人)。
上开员工认股权凭证员工身分,可区分为:(1)公司依公司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
,所称员工仅限於本公司员工;(2)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包括上市上柜公司),依证券
交易法规定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所称员工,除本公司员工外,尚及於国内外子公司全职
员工。
因此,如某上市公司依证券交易法发行员工认股权凭证,予其国外子公司员工,嗣该国外
子公司员工依国内母公司所定认股办法行使认股权者,执行权利日标的股票时价超过认股
价格的差额部分,依财政部民国93年8月16日函释,核属所得税法第8条第11款所称在中华
民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收益(即为中华民国来源所得),应计入执行年度所得额,依法课徵
所得税。
上开国外子公司员工如属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者(即非在中华民国境内有住所并经
常居住中华民国境内者;在中华民国境内无住所且於一课税年度内在中华民国境内居留合
计未满183天者),应由其本人或委托纳税代理人,依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9条规定:「
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如有其他所得,应按所得额20%扣缴率申报纳税」,依公司
填发的免扣缴凭单所得额,按20%扣缴率申报纳税。
(作者是勤业众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夥会计师。本专栏每周二、四刊登)
【2004/08/24 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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