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verpass (潇洒走一回)
看板tax
标题公同共有房屋 可申请分单缴房屋税
时间Mon Aug 23 11:01:42 2004
■ 记者陈美珍/台北报导
公同共有的房屋如果未设管理人,财政部同意共有人亦可申请分单缴纳房屋税。同时,以
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所核课的税捐,如由公同共有人中的一人提出复查申请时,
税捐机关亦应受理。
未设有管理人的公同共有房屋能否申请分单缴纳房屋税,财政部过去并未做过解释。不过
,财政部曾在民国92年间针对未设管理人的公同共有土地,做出可以分单缴纳地价税的原
则後,对於公同共有房屋申请分单纳税的案件,财政部最近亦做出统一规定。
依据财政部所订未设管理人的公同共有房屋申请分单缴纳房屋税原则,公同共有房屋未设
管理人时,应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义务人,全体公同共有人系对应纳税捐负连带责任
。其房屋税单上纳税义务人的记载,应逐一列举其姓名,但若实际有困难,无法逐一查明
全部纳税义务人的姓名时,仍应就已经查得的部分纳税人姓名,逐一列举在税单上。
对於公同共有房屋的所有人,经全体共有人同意要分单缴税者,财政部规定,应由全体公
同共有人共同提出分单缴税申请,并书面承诺负连带缴纳责任,税捐机关应准按各公同共
有人约定的比例,分单缴纳房屋税。
不过财政部亦规定,若公同共有房屋仅由部分共有人申请分单缴税时,必须在申请书中承
诺负连带缴纳责任,且其公同共有关系所依据的法律或约,订有公同共有人可分得的权利
范围,只要经税捐机关查明属实者,亦可就该申请人应有权利部分享有分单缴税的权利。
部分申请人提出分单缴税申请获准时,财政部规定,分单後的房屋税单上纳税义务人的记
载仍应就可查得的全体纳税人资料逐一记载,并另外载明分单缴税字样及其姓名。
财政部指出,公同共有土地未设管理人者,全体公同共有人应对税捐负连带责任。
而连带债务的债权人,依民法第273条规定,公同共有土地得对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
其全体,同时或先後请求全部或一部的给付。
因此,财政部规定,如已以全体公同共有人为纳税人所核课的税捐,包括公同共有房屋在
内,日後若由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申请复查时,税捐机关亦应接受其复查申请,不得拒绝
。
【2004/08/23 经济日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192.171.203